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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实验室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综合能力和整体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含专业实验室)、科学研究型三类,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二、实验室设置的原则

 

总的原则是: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需要,全面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实验室建设的效益。达到一定的规模,避免小而全的分散重复设置。

 

根据实验教学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1.基础课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2.每个教学单位一般只设置 1 个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3.根据工程需要,每个教学单位一般只设置 1-2 个教学科研(专业)实验室。

 

4.同一门课程的实验不能分散重复设置实验室。

 

5.提倡鼓励专业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或专业课共同设置一个实验室;提倡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级实验中心。

 

6.课程(专业、学科)的实验应先在相近的老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建设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后,经学校批准,再独立建制。

 

7.实验室规模萎缩,连续两年不能恢复,所属单位要及时上报调整。三、根据实验教学实际,独立建制的实验室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的实验用房;

 

2.20 万元以上的基本实验仪器设备;

 

3.原则上有 2 人以上的专职实验人员编制;

 

4.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基础课、技术(专业)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年总计实验工作量至少 40000人时数。或每学年承担 5 个以上专业的学生实验教学任务,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 20000人时数。

 

2)教学科研型(含专业实验室):每年承担 5 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年实验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 3000 人时数并每年承担 1 项以上科研课题。

 

3)科学研究型实验室:每年承担 5 项以上科研课题或每年承担 30 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任务。

四、新建实验室按以上规定进行设置;对不符合规定的实验室,要进行调整直至撤

 

销。

 

五、各类各级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方案,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科研处、人事处及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报学校审批;学校批准后正式发文确认。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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