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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加强实验教学课程建设,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沧州师范学院实验室工作章程》和《沧州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包括基础实验室、计算机实验室、语言实验室、各类操作训练室等)是教学、科研和对社会服务的窗口,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对本校教师、学生的开放。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发挥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应遵循面向全校、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指导思想,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二章 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 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同时,各实验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模式进行开放工作。

 

(一)项目开放模式。即通过立项、课题申请的形式开放。实验室可以定期设置开放研究项目,供学生申请参加。

 

(二)实验开放模式。学校现有的实验室可以成为大学生课外实验活动的基地,支持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验竞赛、课外科技活动、科技制作等。

 

(三)课程开放模式。实验室可以通过建立选课制度实施弹性实验教学,为自主式、探究式的实验新课程的设立创造自助餐式的实践教学环境。

 

第六条 开放的内容:

 

(一)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研究型自选实验课题。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

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三)以学生为主体的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功能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的实验活动。

 

(四)以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为目的的开放实验活动。开展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如软件开发、课件制作、平面设计、网站建设等。

 

(五)以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为目的的实验活动。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在实验室、训练基地开展的活动等。

 

第七条 开放性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放性实验项目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课程的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

 

(二)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应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

 

(三)开放实验是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课外时间去完成,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四)实验项目设计由所在教学学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一)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向师生公布所拥有的实验资源,包括主要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可开放实验项目等。若实验室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及时更新可开实验信息,便于师生选择实验。

 

(二)进入实验室应事先向相关实验室提出实验预约申请(参观实验室直接与实验室主任联系确定时间),无特殊原因实验室要接受师生的实验要求,并及时安排实验。安排实验后,实验室必须出具“实验申请回执单”,学生凭“回执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实验室。

 

(三)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做好实验实施方案、步骤等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各开放实验室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能力、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学生实验过程要注意观察各种实验现象,认真记录实验数据,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结果。

 

(四)实验室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进入实验室实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范操作,自觉参与实验管理。损坏仪器设备的要严

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成果管理

 

鼓励和支持全校师生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提升教学水平,提高学习效率与质量。实验室应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不断总结经验,进行实验创新,逐步提高实验开放比例,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五章 附则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适合本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办法和具体的开放实验项目,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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