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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调控体系,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1.教学督导组是我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检查、调研、咨询机构,旨在督促、指导我校的教学工作,各教学单位必须对其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2.教学督导组成员选聘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由 15 名左右成员组成。督导组成员由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组长由督导组成员推荐产生。教务处负责督导工作的组织、沟通、协调。

3.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1)经常深入各教学单位,了解教育、教学及管理情况,听取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汇报,听取各教学单位对深化教学改革的意见和要求,以及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建议,并及时向主管校长汇报。

2)对各教学单位开设的各门课程进行系统地或有重点地听课,了解教师课堂教学的情况,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反映。在听课过程中,与任课教师一起研究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实践环节,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措施。

3)督导员每月听课不少于 4 节,听课时至少两人参加,听课后每月汇总一次。(4)督导组在全校范围内听课,不限学院,不限专业,不限教师年龄和职称,不预先通知授课者,重点是青年教师,听课时要有完整的听课记录。

5)在积累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有关教学单位的教学水平、教学现状做出评价,并定期向主管教学校长提供关于提高教学质量、进行教学改革的设想和建议的书面工作报告。

6)发现教学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立即报告主管校长,并通报教务处采取必要措施。

7)教学督导组参与学校的教学评估工作。

4.待遇及其他

1)督导组成员完成工作职责,按实际工作时数发放补贴。

2)督导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给予特别奖励。

    (3)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督导员的,经校长批准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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