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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执教的办学指导思想,积极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防止和杜绝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事故,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此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及其等级认定标准凡我校教师不依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要求教学,未能按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未能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或违反教学规程,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以及管理人员在教学用品和教学设施的购置、管理、保存、维修过程中违规违纪或失误,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均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等级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和责任人所在部门。

2.教务处会同责任人所在部门的领导一起查明事实。

3.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4.部门将初步认定意见报教务处或主管校长核定(一、二级事故由主管校长定,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若事故责任涉及到部门领导,事故的认定由校长核定。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一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二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部门内或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一)一、二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由教务处、人事处按责任处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若教学事故涉及党员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由纪检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三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备案。如因情节及影响程度较为严重,需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时,由责任人所在部门与教研处会商处理,由学校行文执行。

(三)凡事故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的,须记入教学业务或工作业务档案及人事档案,有关材料必须按一式三份存档,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务处和人事处各一份。

(四)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职务职称晋升的量化考核时予以扣分。

 

三、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任组长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小组,教务处、人事处及各教学部门主要领导任小组成员。

 

四、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可直接向教务处或人事处提出申诉。

 

在接到申诉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领导小组将予以复核,并于十日内做相应答复。

五、本规定《教学事故认定等级一览表》中未能列举的教学事故,可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参照类似条款执行。

 

六、我校成人教育类的教学事故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履行有关职能。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