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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与教师听课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及时掌握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就我校领导、教师听课做出如下规定。

 

一、听课量

 

1.学校领导学校领导要带头坚持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8 节。

2.相关职能部门领导教务处、学生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2 节。

3.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6 节。

4.教师实行学院或教研室内部相互听课制度,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2 节。

 

二、听课方式和听课要求

1.听课以随机、随堂为主。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

2.听课内容包括课堂讲授、实验、实训等教学环节。各级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的听课侧重了解教学环境、教学过程和教学秩序;教师间的听课侧重了解教学态度、内容、方法、效果等。

3.听课人员要认真、详细、如实填写《听课记录》,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涉及到环境设施、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沟通。

 

三、听课制度的落实与管理

 

1.听课人员统一使用《听课记录》,《听课记录》由教务处统一印制。

2.校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的《听课记录》于每学期停课前一周交教务处。

3.各学院以教研室为单位每学期将教师听课计划上报学院领导,学院领导汇总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检查听课计划执行情况。

4.各学院院长、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的《听课记录》,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负责检查和汇总,汇总结果于每学期停课前一周交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在每学期末对各级领导的听课情况和各学院教师的听课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全校,同时对所记载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进行整理、汇总。

6.听课情况将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对于没有听课而抄袭他人听课记录或协助他人制作听课记录等行为一经查出则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两年内取消参加职称评聘,不得职称定级。一个学院出现三人及以上教师听课弄虚作假者,学院院长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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