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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带头人遴选及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专业带头人遴选及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院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专业建设水平是衡量一所大学办学水平与实力的重要标志。为加强专业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提高专业带头人选拔、培养工作,充分发挥专业带头人的作用,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推动师资队伍建设,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结合学院专业发展需求和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二条  客观公正原则。专业带头人的遴选、培养和管理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竞争、择优选培的原则。

第三条  动态管理原则。专业带头人遴选和管理实行岗位管理和聘任制,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聘任期满进行全面考核与调整,建立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宁缺毋滥原则。专业带头人的遴选要根据各专业的建设现状、特点和发展需要设置岗位,原则上每个本科专业可选拔一名专业带头人,重点、优势、特色、覆盖面大的专业可适当放宽评选限额,没有符合条件的可空缺。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能够领导本专业的专业建设。

第六条  有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个别新专业可以适当放宽至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七条  近三年主讲两门以上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效果和学生评价优良。

第八条  主持或参与过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及修订,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  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强的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和一定的教学、科研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承担和指导较高水平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或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成果。

第十条  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项;

(一)近三年来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2篇以上本专业论文(第1作者);

(二)独立出版过本专业的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以上;合作出版专著或参编教材2部以上(排名前3名,或本人执笔1/3以上);

(三)承担1项以上省级课题,并为主要研究人员(排前3),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课题2项;

(四)获1项以上省级科技、教学成果奖(排前3)

(五)主持院级精品、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前3名者。

第四章  遴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申请人对照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填写《沧州师范学院专业带头人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初评。各单位根据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初步评定。在认真审阅本人材料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向学院教务处、人事处提出推荐名单,并报送推荐材料。

第十三条  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评审。学院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教学能力、科研水平和学术成就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专业带头人初选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正式发文批准。评审结果经学院批准、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专业带头人并下达聘任证书。

第五章  专业带头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主持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及实施措施。

第十六条  主持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制定以及教材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本专业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  拟定本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在学院统一领导下推进专业团队建设,带领本专业教师开展教研工作,制定具体指导方案。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各梯队成员的学术水平和知名度。

第二十条  任期内,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全国中文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出版专著或统编教材1部;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在省内或全省专业领域内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主讲课程至少有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并完成教育教学工作量和科研考核。

第六章  培养措施和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专业带头人由学院和系、部共同管理,以系、部为主。各系、部要在政治思想、教学能力和学术研究方面进行重点培养,要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三年,并由学院颁发聘书;聘期满后,专业带头人可以续聘、解聘、辞聘。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个人发展、专业发展和实际需要,系部要提供必要的培养经费,用于资助专业带头人进修、学习、科研等活动。被评为省级及其以上的重点专业或特色专业,学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与专业建设相关的教学、科研等。

第二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在职称评聘、承担科研课题、出国进修、参加学术会议、出版学术著作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省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的推荐从校级人选中产生。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专业带头人资格后须填写《沧州师范学院专业带头人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三年内的责任和目标。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定期考评制度。学院对专业带头人每年度考核一次,每三年全面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依据专业带头人的职责和工作实际,以及《责任书》中责任目标的总体实现情况。对计划完成好及达标的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通过考核者,学院将取消其专业带头人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立即取消其带头人资格。

(一)受到党纪、政纪和法律处分者。

(二)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者。

(三)本职工作完成较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本人责任,给学院造成名誉上或经济上重大损失者。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