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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教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确保教学的中心地位,规范和加强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

 

教学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教学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列支,包干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以保证教学专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条 教学专项经费内容及来源

 

教学专项经费是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团队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等专项经费。经费来源主要为学校的预算经费和省级(及以上)的专项拨款经费。每年 7 月份前将下年度教学专项经费预算经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编入下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划拨

(一)教学建设专项经费按项目进度报销,第一期不超过总经费的 3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不超过总经费的 40%,项目评审验收合格后,付清。所有支出须由教务处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实行教学专项经费总量控制,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原则上超支不补。

(二)教学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不得超出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范围(比例)支出、调剂使用的,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教学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专业、课程、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团队建设费

 

1.用于与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设等相关的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的打字、复印费、办公用品及网上教学资源制作的费用(不超过建设经费总额的 20%)。

 

2.用于参加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方面的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调研费、短期师资培训费,以及发表相关教学研究论文费用。

 

3.用于购买专业、课程、实验教学中心、教学团队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教学软件以及教学模型、教具等小型教学仪器等。

 

4.用于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专家评审费。

(二)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经用于调研及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费用、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的费用、邮资费;购买耗材、图书资料,有关打字、复印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 25%)以及项目评审验收、鉴定的专家评审费。

 

(三)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经费(包括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

 

1.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报名费、与竞赛和创新性实验有关的实验费、材料费。

 

2.指导教师、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和创新性实验活动、会议的差旅费、竞赛期间的生活补助费、专家接待费。

 

3.竞赛获奖的奖金、奖品、证书等费用。

 

第五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报销及要求

 

(一)教学专项经费须由教务处审核同意,经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教务处和财务处的领导签字后,再予报销。

 

(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凡一次性支付超过 1000 元的须通过单位账户转账支付,不得转入个人储蓄账户。

 

(三)购买实验教学材料和各类耗材,凭正式发票,附购物清单报销。

 

(四)项目评审验收、鉴定的专家评审费,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按财务规定造表发放。

 

第六条 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效益评估

 

(一)国家、省级教育规划、教学改革等课题经费的管理按该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若没有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教学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教务处统筹管理。教学建设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按规定程序予以报销。

 

(三)对教学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组织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评估或审计。对评估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将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对问题较为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院领导及教学工作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教学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教学专项经费一般当年使用,项目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结转期不得超过立项计划期。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验收,并提交项目经费使用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未按计划完成项目者,学校收回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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