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经学院研究决定成立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以指导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质量工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和修订、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研科研等工作为主要任务的专家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和主持会议。
第五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事业,学术水平高,熟悉本科教学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和教学单位推荐,教务处、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由院长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根据实际情况,个别委员可以在任期内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主任委员的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2.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后送主任委员审批并送达各位委员及相关部门;
3.根据会议精神修改、提请审议的文件;
4.负责落实与督办会议的各项决定;
5.负责处理休会期间的日常性事务工作;
6.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指导;
2.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审议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工作;
4.审议特色专业、精品课程、优秀教学团队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5.审议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学科建设带头人的遴选工作;
6.审议学科建设梯队的组建调整;
7.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8.审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教研、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
9.审议优秀教学成果;
10.接受校领导委托,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专题调研,提出相关建议方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和主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根据研讨、评审内容的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委员会可临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事项表决时,以实际到会人数为准,超过半数表决同意即为通过。委员会投票决议时,作为当事人的委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情况以《纪要》或《简报》方式通报校内相关部门。评审或鉴定意见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