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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试行)

为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管理和科研中的基础作用,加强教研室建设,明确教研室工作任务和职责,使教研室管理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机构设置

一、教研室是按专业(相近学科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单位。隶属于不同系部,其建立、合并与撤销均由各系、部研究申报,提出方案报教学科研处批准。

二、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专业(学科)学术水平。

三、教研室设置和人数由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一般应由3名以上教师组成,设主任1人,教研室实行室主任负责制,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其教研室工作负全责。

四、聘任和解聘由各系、部提出意见,教学科研处审核,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对学业规划、职业规划与专业学习提出指导性建议。

二、对五精工程、课程审计、教学活动月、科研活动月提出落实意见。

三、负责组织实施教学计划中应承担的各项教学任务。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各个教学环节,如备课、上课、实验课、习题课、辅导答疑、考试、考查、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改革工作,负责完成系、部下达的教学任务。

四、参与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建设。包括制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等;编写课程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和任务书;建设与管理各门课程的试题库;改革教学手段,制作教学模型、课件等教学资料。

五、组织教材建设。注意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组织力量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者补充讲义。

六、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在紧密结合各门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的基础上,开展教学研究和改革。每学年初制定教学研究和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学年末进行总结。

七、负责拟定所属学科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根据教学工作、课程建设的需要,制订教研室和个人的年度实施计划。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鼓励青年教师有计划业务进修,获取更高学历(学位),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

八、参与所属课程实验课和教学实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每学期初提出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计划及使用仪器设备、消耗品计划,并汇总报系、部。协助实验室进行建设工作。

九、负责教研室的教学档案、师资培养档案、教研室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材料、规章制度和人员的考核材料等汇总工作。

十、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本室人员开展政治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十一、按照学校和系、部有关规定,做好对教师和教辅工作人员的平时及阶段性考核工作。

十二、组织教师踊跃参与课题研究和撰写教研论文,有计划地开展科研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工作制度

为使教研室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教研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会议制度:除政治学习及学校、系部集体活动以外,教研室每周应有一次业务活动例会,学习教育理论,研究教学问题,讨论处理教研室工作中需要集体解决的问题。教研活动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二、集体教学研讨制度:根据教学需要,组织集体备课,进行教学研讨。

三、试讲制度:教师首次讲一门新课程,都应进行试讲,试讲由教研室主任主持,本室全体教师参加,并报请系部主任或副主任参加。必要时组织有经验的教师进行示范教学,试讲合格者方可开课。

四、听课制度:教研室主任要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提出改革和改进意见。每学期至少组织本教研室教师集体听课、进行观摩教学二次。

五、教学质量检查制度:除平时抽查外,应当定期组织教学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教师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计划、讲稿教案、辅导答疑、学生作业布置及批改、实验、实训、实习报告、论文、设计、试卷等进行集中检查或者相互检查,掌握课程计划进度情况,对每一教学环节质量做出分析与评价,提出改革意见和措施。当课程进行到1/31/2时,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征求学生对本课程的意见和要求,并作记录。还可通过调查问卷方式了解收集学生意见,确保教学质量。

六、评教工作制度: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在系部领导下,开展教师互评工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汇总后报系部。

七、工作计划制度:每学期开始,教研室应有工作计划,对教学及教学改革等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并在开学一周内将工作计划报系部主任。

八、工作总结汇报制度:每学期结束时,根据系(部)主任安排,在本系(部)会议上做学期工作总结汇报,并及时交工作总结。

九、教师年度考核制度:年度结束时,教研室应召开教师工作考核汇报会,由教师介绍年度工作情况,提交说明工作成绩的材料,填好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教研室主任根据平时考查了解的情况,认真审核教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报所在系、部,归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

十、教学档案工作制度: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平时注重收集、积累、整理应当归档的资料,做好档案保存、管理工作。对教师的教学业绩与教研科研成果要记录、收集、整理与统计。同时要认真填写教学工作日志,记载教研室的重要教学活动及重大问题处理情况,记录教研室会议的内容和教学研讨情况。教学工作日志学期末交系、部存档。

十一、考勤制度:教研室主任负责本室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会议考勤工作,凡政治学习和业务活动均应登记出席情况,并作为平时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

一、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事业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乐于奉献。

2、对本专业(学科)有较深的造诣,教学经验丰富,专业(学术)水平较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能力,善于团结绝大多数人发挥集体作用。

4、担任教研室主任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鼓励选用优秀中青年教师担任教研室主任。

5、教研室主任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享有的权利

1、决定教研室成员的工作任务安排;对教研室成员的学习进修和奖惩提出推荐意见。   

2、调阅教师讲稿(教案)、抽查作业(实验、实习、实训报告)批改、辅导答疑,如发现有严重不符合教学要求者,可直接提请学校和系、部通报批评。

3、在任职期间享有系、部规定的岗位补贴或每主持召集一次本室的教研活动享有相应的2课时补贴。

三、教研室主任因事因病等不在岗位,由系、部主任指定具有任职资格的教师主持工作。

第五条  教研室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教师有对本教研室建设和工作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力。

二、教师有服从本教研室主任所分配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及遵守教研室各种制度的义务。

三、各门课程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承担课程的讲授,组织辅导、答疑、课堂讨论、实验实习、作业批改、考试等教学活动,努力提高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对教研室主任负责。

四、按要求参加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五、全体成员要互相帮助,加强团结,取长补短,共同努力,完成教书育人的任务,树立良好的教风。

第六条  考查与评估

1、学校和系、部定期对教研室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教研室和考核教研室主任的重要依据。对优秀教研室给予表彰,对较差者予以批评。

2、学校和系、部领导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座谈会,听取意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本条例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