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已下发执行)
为贯彻从严治院、从严执教的办学指导思想,积极推进依法治院,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防止和杜绝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事故,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及其等级认定标准
凡我院教师不依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要求教学,未能按时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未能严格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或违反教学规程,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以及管理人员在教学用品和教学设施的购置、管理、保存、维修过程中违规违纪或失误,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均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等级认定标准详见附表一。
2.教学事故等级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学科研处和责任人所在系(部、处)。
(2)教学科研处会同责任人所在系(部、处)的领导一起查明事实。
(3)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处)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4)部门将初步认定意见报教研处或主管院长核定(一、二级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三级事故由教研处长核定)。若事故责任涉及到部门领导,事故的认定由院长核定。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一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级事故,对责任人给予部门内或全院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1.一、二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研处、人事处审查,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由教研处、人事处、监察室按责任处理权限做出处理决定。若教学事故涉及党员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由纪检部门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2.三级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处)作出处理决定,报教研处备案。如因情节及影响程度较为严重,需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或警告时,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处)与教研处会商处理,由学院行文执行。
3.凡事故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的,须记入教学业务或工作业务档案及人事档案,有关材料必须按一式三份存档,责任人所在系(部、处)、教研处和人事处各一份。
4.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职务职称晋升的量化考核时予以扣分。
三、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任组长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小组,教研处、人事处、监察室及各教学部门主要领导任小组成员。
四、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异议,可直接向教研处或人事处、监察室提出申诉,在接到申诉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领导小组将予以复核,并于十日内做相应答复。
五、本规定《教学事故级别认定一览表》中未能列举的教学事故,可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参照类似条款执行。
六、我院成人教育类的教学事故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由继续教育部履行有关职能。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八、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事故认定等级一览表
序 号 | 类 别 | 教学事故情节 | 级别 |
01 | 课 堂 教 学 | 教学内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或国家宪法、法律或法令,如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煽动闹事、宣传邪教等 | Ⅰ |
02 | 上课时宣传迷信、伪科学等不文明、不健康内容 | Ⅱ~Ⅲ |
03 | 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 Ⅲ |
04 | 教师不依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删减教学内容20%以上 | Ⅱ |
05 | 教师上课时无教案或讲稿 | Ⅲ |
06 | 上课时教师的BP机、手机未关,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Ⅲ |
07 | 未经任课教师允许,随意打断或影响课堂教学 | Ⅲ |
08 | 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未检查批改作业 | Ⅱ |
09 | 未经系(部)和教研处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 Ⅱ~Ⅲ |
10 | 未经系(部)和教研处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擅自调课或变动上课时间、地点 | Ⅲ |
11 | 未经学院同意,无故缺课、停课 | Ⅱ |
12 | 考 试 、 实 习 | 主考或监考人员无故迟到、缺席,延误考试 | Ⅱ~Ⅲ |
13 | 监考人员未能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出现考试秩序混乱或学生作弊现象 (1)学生作弊不闻不问,甚至包庇纵容,或为作弊学生说情 (2)监考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作弊 | Ⅰ~Ⅱ Ⅲ |
14 | 命题或试卷印刷不及时,影响考试如期进行 | Ⅲ |
15 | 由于命题原因或试卷审查不严,试题错误较多,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Ⅲ |
16 | 因排课、排考不当或漏发错发通知造成教学、考试秩序混乱 | Ⅲ |
17 | 教师在考试前划定复习范围或重点,致使学生笔记、作业或小抄内容与部分试题答案完全相同 | Ⅱ~Ⅲ |
18 | 试卷命题、印刷、保管过程中发生试题泄漏:(1)工作疏忽、失误 (2)徇私舞弊,故意泄密 | Ⅱ~ⅢⅠ |
19 | 遗失试卷:(1)成绩已登录;(2)成绩未登录 | Ⅲ Ⅱ |
20 | 评卷教师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或由于工作失误,致使成绩被学生私自篡改 | Ⅱ~Ⅲ |
21 | 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 Ⅰ |
22 | 不服从系(部)和教研处统一安排,影响实习工作的正常进行 | Ⅱ |
23 | 带队指导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期间,擅自离岗或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 Ⅱ~Ⅲ |
24 | 其 它 | 全院性活动的教学调度不当或不及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Ⅱ~Ⅲ |
25 | 开课两周后学生仍未领到教材: (1) 教材漏订、错订 (2) 工作失误造成教材发放不及时 | Ⅱ~Ⅲ Ⅲ |
26 | 教室、实验室或其他教学设施管理不当,或因人为因素未能及时维修而影响正常教学 | Ⅱ~Ⅲ |
27 | 因人为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上课、考试、实验中断 | Ⅲ |
28 | 教学用品采购不当或发放不及时,造成教学计划内课程不能及时开设,或其他原因严重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 | Ⅰ~Ⅱ |
29 | 由于成绩登录错误或工作疏忽,错发学生的有关学科证书如计算机、普通话、英语等级证书 | Ⅱ~Ⅲ |
30 | | 因教学或管理工作失误,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下或学生受轻伤 (2) 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学生受重伤 (3) 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或学生终身残废 | Ⅲ Ⅱ Ⅰ |
31 | 因人为工作失误,造成其他因素并影响教学工作 | Ⅱ~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