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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数学系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系与社会、教学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建立系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保证我系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教学计划,正确考核和评价学生动手能力,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工程造价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系部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系内专业建设和发展的校外专家和领导、系内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承担专业建设和改革的指导、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本专业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秘书长,委员4-6名。

 第四条 委员资格:1、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动手技能;2、在本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丰富的专业经验;3、原则上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 4、能正确掌握和预见本专业发展趋势。

第三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对数学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提供服务;

第六条  对系内各专业的建设方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对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咨询;

第七条 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主干课程、实践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第八条 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协助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岗位的安排;

第九条 承担专业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工作,指导教师研究课题;

第十条 受聘为委员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参与本系组织的“产学研”活动,可优先挑选本系的毕业生,可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系内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

第十一条 受聘委员中的一部分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第四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系专业建设负责人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具体联系落实,会议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校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往返费用由系给予报销,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努力为我系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同时委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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