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强化课堂教学管理,使教师在充分备好课的基础上开课,制定本办法
一、此规定适用对象:新开课或开新课的教师。
二、新开课或开新课必须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1、由本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报系主任审批。
2、经系主任同意,报院领导审批。
3、由系组织试讲。参加听课人员:系主任、院领导、同行教师。
4、试讲后,由学院行政会研究议决定是否可上岗。参加人员:院领导、系主任。
5、经院行政会议通过后,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上岗。
三、上岗后,各系应进行不定期听课。
四、建立“以老带新”制度。
五、新教师必须在当年参加岗前培训,课程为心理学、教育学、教师伦理学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201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