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教高[2007]2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 号)文件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授课是学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科教育是我校的办学基础,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授课是确保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二、凡我校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兼职行政人员,下同)每学年至少讲授 l 门面向本科学生的课程。其中专职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 144 个课时,兼职行政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授课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 72 个课时。
三、学校倡导在岗教授、副教授为本科学生开设选修课、举办学术报告及讲座。其中在岗教授、副教授聘任期内必须举办一次以上(含一次)面向本科学生的学术报告或讲座,并将此作为任期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要树立开放的办学理念,充分发挥客座教授,外聘教授、副教授的作用。鼓励他们为本科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或讲学,尤其要发挥他们专业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指导本科学生进行专业实践,为学生开阔视野及最终成才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五、各学院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保证教授、副教授的本科教学任务。对于兼职行政且教学业务隶属本部门的教授、副教授亦应按本规定要求落实本科教学任务。
六、因特殊原因不能为本科学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应向教学业务隶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无特殊原因,教授、副教授在接受本科学生授课任务后,不得由他人代为授课。
七、教授、副教授在聘任期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本科课程教学任务,是其年终教学考核、职务晋升、评奖评优、下一届技术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八、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是学校对各学院年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未经学校批准,教授、副教授一个学年内不讲授本科课程,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扣除相应课时、岗位津贴;连续两个学年不讲授本科课程,学校将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同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扣除相应岗位津贴。
十、每学年结束前,各学院要认真统计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
十一、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试行。
数学与统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