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教室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教室是开展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科学调配和使用教室,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明确规定由相关教学单位或部门管理外,所有教室均归教务处统一调度和管理。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外借或容留外来单位、机构、人员从事各种活动。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责任者严肃处理,同时追究院长责任。
第三条 按照校发【2017】69号文规定,教室所属公共设施设备,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各学院负责检查教室门窗、黑板、照明、桌椅等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或报修;负责配备粉笔、板擦等基本教具并经常检查补充;负责为教室配备垃圾篓等保洁器具。
第四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使用教室,必须提前办理借用手续。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占用教室的,将追究有关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 学生举办课外活动或校属各单位因公借用教室,必须按要求填写“借用教室申请表”,到教务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在校内开设各种辅导班、培训班需租借教室的,经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到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办理交费手续,携带交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租借手续。
第七条 租借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教室时必须携带相关审批表备查。
第八条 借用教室期间,借用部门或个人负责教室及设备的安全。教室或教学设备在借用期间发生损坏,将追究借用者的责任。
第九条 借用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教室内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借用教室进行活动,以不影响周围正常教学活动、学生自习和教师办公为前提。
第十条 全体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的安排和教务处的调度使用教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