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为规范、有序地使用教室,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室的管理
教室使用由教务处统筹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外借或容留外来单位、机构、人员从事各种活动。有违犯者,一经发现,学校将给予责任者严肃处理,同时追究院长责任。
经教务处批准,占用我校教室的校外单位、机构、人员,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若有违犯,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活动,并严肃处理。若设备损坏,照价赔偿。
各学院应按学校规定开关教室,并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关闭不必要的电灯、电扇或空调,杜绝“长明灯”、多媒体设备长时间待机和电源未关、投影幕未升、机柜未锁现象的发生。确保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二、教室的主要用途
(一)安排各单位计划内的教学活动;
(二)正常的补课、考试、辅导答疑;
(三)学生自习;
(四)辅导员召开或组织的班级活动和其他党、团组织活动;
(五)其他报告会、讲座、学术会议;
(六)就业指导与就业咨询相关活动;
(七)经教务处批准的其他活动。
三、严禁利用教室举办的各种活动
(一)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
(二)一切未经教务处批准的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包括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的招生、宣传、辅导、培训、讲座等活动;
(三)未经教务处批准的其他活动。
四、公共大教室采取辖区管理制
周一至周五每晚19:00至22:00和周六周日期间,由所在学院进行监管。
各学院要对辖区内的教室起到监管作用,发现私自占用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处置。若知情不报或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问题,扣发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对所在学院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若辖区一学期内发生两次违规行为,责令所在学院负责人辞职。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