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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沧州师范学院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与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紧密相连的绩效工资制度,让教职员工分享学校的发展成果,依据省、市绩效工资分配调整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以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激发师资队伍活力为核心,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符合高等学校特点、导向明确、体系完善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与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设岗,按岗定薪的原则。按照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促进按需设岗,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岗位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

(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校内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吸引和稳定人才,促进教职员工队伍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坚持总量控制,总体设计的原则。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分配教学、科研、学科等业绩在绩效工资中的比例。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受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和人事代理制人员。

四、发放标准:

(一)岗位津贴

根据教职工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工作强度、技术含量等因素,确定各岗位层级岗位津贴标准如下:

正校级:2300元/月;副校级:1900元/月;

中层正职:1400元/月;中层副职:1000元/月;(有学生管理任务的学院,同职级中层干部增加100元/月)

正科级:500元/月;副科级:400元/月;

正高级:600元/月;副高级(高级技师):500元/月;

中级(技师):400元/月;初级(高级工):300元/月;

见习级(员级、中初级工):200元/月。

(二)工作效能补贴:

1.专任教师工作效能补贴以课时费形式发放,标准为:

正高级职务(含取得任职资格,下同)每标准课时85元;副高级职务每标准课时75元;中级职务每标准课时64元;初级职务每标准课时59元;见习期教师每标准课时53元。

2.各级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工作效能补贴以坐班费形式发放,标准为:

正校级:5400元;     副校级:4500元;

中层正职:3500元;   中层副职:3000元;

正科级:2600元;     副科级:2200元;

系主任:800元;      教研室主任:3个标准课时;

正高级职务:3000元;副高级职务(高级技师):2600元;

中级职务(技师):2200元;

初级职务(高级工):1800元;

员级、见习期(中、初级工):1700元

3.综合目标奖励标准:专任教师课时津贴总额÷专任教师人数×85%=2450元,另加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余额的平均值。

五、对相关问题的规定:

1.根据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变化,各学院经费划拨占学宿费比例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1)有实验室等相关管理任务的学院: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划拨经费分别调整至40%。

2)其他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美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政法管理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音乐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体育学院、教育学院划拨经费分别调整至37%。

2.各学院每学期初制定本部门的奖励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课时津贴报教务处审核,坐班津贴报人事处审核后,本学期内不得再变动。各学院制定的分配方案要充分考虑部门实际,原则上不再执行上浮标准,下调时要求课时和坐班津贴同步同标准。除规定的岗位津贴、工作效能补贴、辅导员津贴外,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津贴发放名目。行管和教辅人员兼课不享受课时津贴,且不再有选择的权利。

3.关于课时核计的规定:

1)任课教师课时量原则上不超过每周14节标准课时。如确属需要,由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增加,但最多不超过20节,超过14节部分课时费折半计算。如确因师资力量不足,相关学院可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人事处审批,聘请符合规定条件教师任教,课时费由聘请部门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学校标准。

2)学院有权拒绝派到本部门公共课教师的任教,可以经申报审批,自行聘请教师任教,课时费参照学校规定标准,同时,严格掌控外聘教师的各个教学环节。

3)公共课课时核算以一个标准班60人为一个标准课时;每多20人增加0.1个标准课时,最高不超过1.3。不足60人但超过40人的按0.9个标准课时计算,不足40人的按0.8个标准课时计算。

4.专任教师课时费原则上每4周发放一次,行管教辅人员坐班费根据实际出勤情况,按照自然月份发放。岗位职级发生变化的,从变化的下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

六、本分配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6—2017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