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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公共选修课是学生可以有选择修读的非本专业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对于学生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科学文化素养及培养综合素质有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建设,规范课程管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共选修课的课程设置

 

1.公共选修课程是必修课程的重要补充,其设置应与学校培养目标相一致。凡有助于学生提高文化素质、拓宽知识面,了解专业相关学科及其发展动向,促进知识相互渗透和知识结构优化的课程,均可设置为公共选修课。

 

2.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应有助于学生了解各学科的知识要点,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3.公共选修课设置前需进行论证、调研、申报、试讲及审核,确保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质量。

 

4.公共选修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学生需求的变化,学校将不断调整和充实公共选修课程。

 

二、学时与学分

 

公共选修课每门课的课时原则上不少于 30 学时,不超过 36 学时。

 

三、公共选修课的建设

 

1.公共选修课的建设是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院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的建设由学校负责制定建设规划。

 

2.学校鼓励开设边缘和交叉学科的公共选修课程,配合必修课程培养学生多方面的素质。

 

3.各学院应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和优势确定一定数量的课程作为公共选修课,并形成系列和特色,供全校学生修读。同时应通过课程建设努力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

 

四、公共选修课的管理

 

(一)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要求

 

1.公共选修课按课程类别确定班级规模,理论课 30 人以上,技能课 25 人以上,选修学生达到班级规模要求的课程方可开设。

2.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主讲教师资格。

 

3.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办理相关手续。(二)公共选修课选课要求及指导

 

1.学生每学期选修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超过 2 门。

 

2.学生不得重复选修名称相同或内容相同的课程。

 

3.本科生导师、辅导员有责任指导学生科学选课。(三)选课程序

 

1.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计划。

 

2.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课程相关信息。

 

3.公共选修课采用网上选课方式,选课分“预选”、“正选”、“补选”三个阶段进行,具体的选课流程参见相关通知执行。

 

(四)教学管理

 

1.公共选修课按课程及学科类别归相关学院管理,暂时不能按课程及学科类别确定归属部门的课程,由学校责成有关学院负责管理。各学院应对归属本部门的公共选修课加强管理,认真组织教学及教学研究。

 

2.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以课堂教学为主,如有实践环节,应在“沧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开课申报表”中标明。

 

3.公共选修课在每学期开学后第 2 个教学周开始上课,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星期二和周四下午。

 

4.公共选修课不要求学生购买教材。

 

5.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参加会议或其他原因而需调(停)课的,应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调(停)课安排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教务处负责备案。

 

6.各学院也应对公共选修课加强管理。对于出现教学事故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7.公共选修课课时津贴按照我校有关课时津贴文件的计算方法执行。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公共选修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需在期末停课复习的一周进行完毕。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部门在授课计划中拟定。开课部门应妥善保存学生考核的相关资料。

 

2.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由课程考核成绩与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3.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4.公共选修课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确定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原

则上采用百分制。

 

5.公共选修课任课教师按学校相关要求登录学生成绩,并交所属学院审核,各学院审核无误后存档保存。

 

六、附则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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