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教学档案是在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留学生教学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以文字材料、图表、录音、影像等形式存在,具有保存价值的教学材料均属教学档案。
(二)教学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档案管理的好坏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学校教育发展与改革历史进程的主要依据之一,是高等学校档案的主体、核心和重点。因此,必须做好教学档案的归档、检查、管理、评估等工作。
(三)教学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凡需永久性保存的教学档案一律移交学校档案室保存管理;对教学档案中的不属于永久保存的类目,可由各教学单位保存。
(四)教学档案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三纳入”和“四同步”,即纳入教学计划、规划,纳入教学管理制度,纳入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作为考核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标准之一。下达教学任务与提出教学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教学工作与检查教学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同步,评审、鉴定教学质量、教材、毕业论文、优秀教学成果奖与审查、验收档案材料同步;上报评审材料、教师考核晋升与档案部门出具归档证明同步。
(五)各教学管理和教学业务部门应明确一名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配备相应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本部门的教学文件材料,并按期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
(六)努力实现教学档案工作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转变,手工管理向现代化管理转变,使其成为教学业务工作的信息咨询条件之一。
二、教学档案归档范围的确定
(一)归档原则
1.归档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2.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必须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有机联系,符合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的成套性特点。
3.归档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归档的主要内容包括综合管理、实验室管理与建设、学籍管理、课堂与实践教学、学位和毕业、专业与课程、教材和各教学单位教学类档案等方面。
(2)归档的重点是在教学工作各个环节活动中形成的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
三、归档要求
1.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根据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进行系统整理。
2.凡需归档的教学文件材料,尽量采用原件,规格相对统一。一般用计算机打印,不能打印的则要求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工整,图文清晰,并装订成册,以利长期保存。
四、收集、鉴定与管理
1.教学档案的收集:
(1)教学档案一般由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各项教学管理工作过程中收集,积累而成。收集工作必须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遵循教学档案的自然形成规律,按归档范围分类收集。
(2)必须保证归档教学文件材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所收集的教学文件材料按各大类分别积累,进行预立卷,并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教学档案范围中未作出规定但有保留价值的教学资料,各教学单位和教师个人应主动与资料室联系。
2.教学档案归档前的鉴定:
(1)鉴定所收集的档案是否具有价值和具有怎样的保存价值。
(2)是否具有保存价值主要考虑下列两个因素:一是档案自身的特点和状况,例如档案的内容、来源、形成等是决定是否具有保存价值的基础;二是档案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效果。
3.教学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1)教学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丢失。
(2)教学档案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防火、防盗、防霉、防雨的地点。
(3)本校教学人员外借或复制教学档案须经教务处同意并办理查询、借阅手续,外借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外单位人员借阅、复制教学档案须经主管校长同意。
4.教学档案移交
各教学单位需要向校档案室归档的教学档案,必须按照教学管理单位的统一要求,由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于每年5月份之前完成与校档案室的档案移交工作。不需要移交档案馆的教学档案由各单位按要求归档(各教学管理单位资料室),妥善保管。
5.教学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
档案室将接受的教学档案进行登记、装订后,立即确定其保管期限。
(1)凡在使用方面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永久保存。
(2)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定为长期保管,长期保管的年限为15年以上直至不用;短期保管年限为5年直至不用。
(3)超过保存期限不具任何利用价值的教学档案可以销毁。对拟销毁的档案应征求原立卷单位意见,填写销毁清单,经主管校长签字后在校长指派人员监督下销毁。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