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任。为不断提升教学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必须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为逐步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合理配置资源,依据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工作规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一个由人、财、物、实验、信息等要素有机组成的实体,是经学校批准建制的基层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单位。具体是指根据不同的实验教学内容、性质、任务与要求,设置相应的实验装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在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的管理、合作下,进行实验教学、科学实验和实习训练的场所。目前学校的重点实验室、基础教学实验室、科学研究实验室、专业课程实验室等,统称为实验室。实验室的管理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三方面。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学校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实验室的建设和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采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各学院由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订有关实施办法。
二、根据学校教学培养计划管理实验教学工作,组织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监督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实验教学执行情况,汇总上报材料。
三、管理实验室低值仪器、常用易耗材料,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益。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五、配合人事部门开展实验室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和职务评聘工作。
第五条 建立实验室应立足于有利于教学,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要按一级学科并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跨专业、多课程的公用实验室,避免重复建立同类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要有超前意识,并发挥自己的特色。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上述建立实验室的基本原则,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二、有饱满的实验教学或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等任务。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专兼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
四、基础课和公共课原则上只建立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室,面向全校开放。内容基本相同的公共课实验室,全校不予重复建立,已建立的要进行同类合并,提高规模效益。
五、有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在申报实验室时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由于任务改变而需改变实验室性质的单位必须另行申报。实验室的性质分为:
一、基础课实验室(含专业基础课),是指面向全校或学院学生开设公共基础性实验课的实验室。
二、专业课实验室,是指面向一个或多个专业学生开设实验课的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等部门会签后报主管副校长审定,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实验室的撤销与合并,须经学院论证,并由主管院长签字,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副校长审定,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学院要有全校实验室的长期建设规划,学院及实验室根据学院的规划制订符合学院实验室的中、短期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每年度的考核、考查工作,考核、考查的内容有七部分:
一、实验教学;
二、实验室物资管理;
三、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的使用;
四、实验室开放管理;
五、实验室环境卫生与安全管理;
六、实验室教学工作量管理;
七、综合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髙思想政治素质、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修养、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和研究任务的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教学队伍。这支队伍由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工人等组成。
第十四条 为了稳定和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各学院要做好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业务精湛、敬业奉献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实验室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按计划准备、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做好统筹规划,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室需对照实验教学大纲按课程填写每学年(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并据此完成本学年(期)的实验课表,在每学年(期)的第一周内交教务处汇总。在每学期期末,若下一学期的实验项目与实验大纲相比有变动,实验室应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同意后执行;对不开课的实验项目需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学年(期)末实验室对照实验项目计划表,做好实验项目开出情况反馈,并接受教务处的检查,为实验室考核做准备。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沧州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实验开始前负责实验的指导人员必须向每位学生讲解实验守则,要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完善实验教学考核或考查制度,定期做好实验执行情况的检查。
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要做好实验前的预习,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要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若有创新及改革之处,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加强实验教学的改革,积极进行实验内容、实验手段、实验装备的更新与改进工作。要适应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形势,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的开放。要鼓励广大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教学自制仪器设备的研制工作。
第五章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沧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执行。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制度。学院由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教务处行使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常规管理。学院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其它材料的购置统一归口后勤管理处。实验教学设备购置计划经教务处、后勤处审核论证,论证后设备购置计划按照《沧州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釆购管理暂行办法》由后勤管理处按程序采购。各单位未经教务处和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自行购置。
第二十二条 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由学院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的验收工作,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登帐和财务报销手续。在验收中如发现残缺、毁坏、数量与规格与合同不符、性能不合格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由采购、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补换,赔偿等手续。需要安装后才能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先作一般性验收。安装后,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验。进口仪器设备验收前,还需有供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机。包装箱损坏或开箱后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时,必须照相或录相实录损坏程度,以便申报索赔。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健全账册制度,并利用计算机进行动态管理。按年份及分实验室或房间号记录的固定资产自建账册一套,计算机打印的账册一套,增置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单存根一套。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在工作中,发现错误处应及时纠正,对长期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应造册报后勤管理处进行调剂,尽量做到物尽其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派专人负责物资管理,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实验室的通用仪器设备要创造条件实行开放。
第二十六条 提倡自制教学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安装、调试实验装置,提倡技术革新和修旧利废。
第六章 实验材料、环境等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的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并做好实验室“三废”处理记录。要经常保持实验室布局合理、物品整齐、清洁卫生。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指定专人,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原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沧州师范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学院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实验室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大型精密仪器使用情况;实验项目变更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动和职称晋升情况;实验人员发表论文数和获奖数;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改革情况;实验室投资和效益情况;实验用房面积和用房调整情况;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情况;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等。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整理的目的一是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二是完成上级或主管部门所需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种类有:教学科研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实验室基本情况统计表;实验项目统计表;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统计表;每学年度实验室任务及人员情况统计表等。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的时间一般定在每学年度末。所填报表一式两份,一份实验室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同时上报电子版报表。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报表信息和其它实验室信息的网络传输。
第三十七条 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外围设备的技术资料是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操作、使用、维修等各项工作的主要参考文件,是功能开发、技术改造、技术人员培训和制定评估标准等工作必须遵循的依据。
一、收集和保存技术资料的范围:原始资料(含申请、论证、报告、批文、实验室图纸合同、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线路图、验收报告、商检证明,索赔报告和有关照片等)和使用资料(含规章制度、工作日志、修理记录、考核评估记录、效益记录等)。
二、各实验室要指定专人收集和保存国产、引进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信息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可将本室的信息收集分解至每位工作人员,每学年度末由实验室主任或指定专人将本室人员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
第八章 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努力创造洁净、文明、安全的工作环境,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均应根据本室的特点建立一套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则。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其特定的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学生初次进实验室进行实验时,实验指导人员要讲安全和防护制度。各学院实验室要经常(每学期至少一次)对实验室安全、防护和保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查出问题尽量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协助解决。
第四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选派认真负责并有一定安全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兼任安全员,负责监督管理本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有权利制止违反安全工作的一切行为。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不得存放过量的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应当存入专设危险品库中。对当前应用的危险品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严禁随便排放有害物质,避免环境污染。
第四十五条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品的实验室,应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保密制度造成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学院实验室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