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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实验教学在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中具有其他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式,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为加强实验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利于学生学习科学理论,认识客观世界的运动规律;有利于基本实验技能训练,提高学生实验操作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学态度,拓展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

第三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从培养目标出发,贯彻重在培养能力的原则;坚持研究实验教学的基本规律,贯彻系统性、开放性的原则;坚持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动性、创造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教学要按照人才的能力结构要求,体现层次,循序渐进,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在明确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做好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以及专业课实验的分工,发挥各类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面的不同作用,协调统筹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现实验教学的整体目标。

 

 

 

 

第二章 实验课程设置

 

第五条 实验课程的设置必须符合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目标,分散的实验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组合,能够独立设课的实验必须单独设课,逐步建立适应人才培养需求的实验课程新体系。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各学院制定,其制定(修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要求和程序同步进行。在培养方案中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安排。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具有法规性的实验教学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确定实验室建设及投资方向的主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实验操作技能、综合设计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尽可能将科研成果引入实验教学之中。实验教学大纲由各学院组织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相关的理论课教师集体研究制定,经各学院领导或有关学科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优先选择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的面向 21 世纪课程教材或新编的高质量教材作为实验教材,同时鼓励教师根据学科发展和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精心编写高水平的实验教材和实验教学指导书,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必做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紧跟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内容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九条 实验项目分类及说明

 

一、演示性实验

 

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可安排演示性实验:一是实验内容重要,实验方法、实验操作较简单,为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和对实验理论的理解而开设的实验项目;二是实验内容新颖、实验方法先进、实验操作复杂、实验设备昂贵、实验材料耗费多,为使学生对实验内容、先进的实验方法和现代实验仪器设备有所认识和了解而开设的实验项目。

二、验证性实验

 

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根据仪器条件,完成全部实验过程,验证实验结果与理论结果的差别,以加深课堂理论教学的理解,培养学生基本实验能力。

 

三、综合性实验

 

学生经过一个阶段理论课和实验课的学习,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完成一定的实验内容,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相关课程的知识,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小循环之后安排综合实验,或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较大规模的、较长时间的综合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综合实验能力。

 

四、设计性实验

 

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包括设计实验方法和步骤,选用仪器设备),独立操作完成实验,进行综合分析,写出实验报告。设计性实验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组织能力、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创新性实验

 

与综合性实验比较,创新性实验不但具有综合性,涉及两个以上的学科,包括多项实验操作技能,更重要突出一个新字,项目是由科研项目转化而来,反映某学科的前沿点。学生选择该实验项目后,需预先查阅资料、制定和提交实验方案,在指导老师审阅批准后,准备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进行实验,实验报告以小论文形式给出。报告内容包括实验研究背景、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实验现象和结果讨论、理论分析、结论等。学生通过该实验,得到了科学研究比较系统的训练。

 

     第十条 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要改变以验证性实验为主的局面,逐步减少这类实验的比例,增加扩大知识面的、综合性的设计性与研究性实验,按照“基础训练——合实验——设计研究实验”三个层次组织实验教学。专业课实验重在培养学生的研素质和创新能力,要将科研和专业实验教学有机结合,将科研工作的内容、手段和目的融入实验教学,并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和工程实践。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实施

第十一条 每学期第一周,教务处下发教学任务书,任课教师将本学期的实验项目(包括选修课)、实验学时、实验班级、学生人数、实施时间等报送实验室,各实验室核对后,按要求统一协调安排,填写《沧州师范学院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报送教务处。学期末,实验室应填写本学期《沧州师范学院实验教学执行情况统计表》报送教务处。

 

第十二条 因教学要求需变更或新开发实验项目,学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论证,并修订相应的教学大纲,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教学安排。

 

第十三条 认真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做好实验教学的编组和课前准备工作。实验编组人数不宜过多,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既要恰当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确保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实验前,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准备好各种仪器设备,并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准备好满足实验要求的材料、元件或药品等;同时还应准备好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实验数据参考手册、图册、实验用工具及相关资料等。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要认真备课,编写实验教学教案并做好操作性备课。试做应在实验室人员协助下,由授课教师独立进行;要按对学生的要求测定实验数据、处理数据并写出实验报告。

 

第十五条 每位教师每批指导实验人数应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和安全为前提,由各学院自主确定。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教学的全程管理。实验教师要严格执行预习及提问制度,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及效果,对不合格者,不准参加该项(次)实验;实验前的讲授必须贯彻启发性的原则。在学生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及时发现问题,对学生进行诱导和启发,切忌包办代替;在实验完毕后,应检查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对实验数据错误者,指导其查清原因之后,重新进行实验,以保证实验质量;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清点、整理好所用实验仪器设备及其他用品;指导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成绩不及格者,重新补做实验。学生的实验报告应存入实验室档案。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评价

 

 

 

 

第十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抽查或检查,以加强对实验教学有效监控,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充分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投资效益。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比例。

 

第十九条 不断提高实验室使用率,各实验室对学生开放的允许时数和实际时数都应占学校规定的实验总课时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渐做到全天开放。具体开放办法由学院和实验中心根据具体条件自行制订。

 

第二十条 要不断探索和改进实验教学的考核方法,认真做好实验课的考试与考核。考试(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修学该实验课程。独立设课的实验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由预习、提问、操作和实验报告等部分组成,考试(考核)内容、方式及实验课程成绩由各学院、实验室或实验教师确定。非独立设课课程的实验考核方法同独立设课。学期结束前及时将实验考试(考核)成绩送交学院管理人员和教务处。

 

第五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研究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程的建设应立足于实验课程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构建学生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在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突出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达到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实验课程建设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验课程结构体系的改革与创新;二、实验项目的设置与更新;三、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

 

四、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五、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创新;六、实验课程教学质量的监控与考核;七、实验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建设。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按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要重视和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工作,对实验课程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模式、实验教学法、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六章 实验教学保障

 

 

 

 

第二十三条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和严格的实验操作规程,加强对学生的指导,确保实验教学的秩序、效率和安全,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人身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 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要求和各层次人员的职责范围,合理定编、定岗,有计划地对现有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培养,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同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充分调动实验人员和其他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第二十五条 不断改善实验教学条件,调整实验室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资源共享的实验室体系。加速实验室建设步伐,逐渐组建一批特色鲜明、资源共享、满足各类实验教学需要的实验示范中心和实验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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