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沧州师范学院数学系优良系风、学风、班风的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沧州师范学院本科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各项荣誉称号的设定
第一条 学生先进集体包括:先进班集体标兵、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宿舍。
第二条 学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科技活动积极分子”、“文艺活动积极分子”以及“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等。
第二章 评选范围、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为当年在籍的全体本科毕业生;
(二)其他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为当年二至四年级在籍的所有本科生班级、本科生宿舍以及本科生;
(三)转专业学生的当年评优在原专业进行。
第四条 评选标准
(一)先进班集体标兵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
2、全体学生积极参与校风建设和争做文明先锋活动,积极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教育、文体、科技活动,形成了自身特色,有典型的先进事迹;
3、全体学生积极进步,有组织地开展政治理论学习,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及党员发展人数比例较高,党员骨干在学生中发挥了模范作用,威信高;
4、注重班级组织建设和作用发挥,坚持班级民主管理,坚持班会制度等。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全体学生在校级以上的各类活动、竞赛中获奖多、层次高;
6、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5%;
7、体育达标率为100%;
8、曾至少一次被评为校级“先进班集体”;
9、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二)先进班集体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崇尚科学、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风气;
2、班委、团支部工作积极主动,以身作则,团结协调,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
3、班级积极参加学风建设,学习风气浓,勤奋严谨,学习成绩好,考试无作弊现象。学习成绩不及格人数不超过10%,补考通过率100%;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5、积极开展第二课堂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早锻炼,出勤率在98%以上;体育课成绩无不及格,达标率在98%以上。
(三)文明宿舍
1、遵守校纪和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无违纪,无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状况好,无考试不及格;
3、尊敬师长,互助团结,举止文明,健康向上,无不文明行为;
4、有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宿舍整洁,是当年度卫生宿舍;
5、积极参加早锻炼,全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三好学生
1、品德考评优等;
2、考试(查)课全部通过,各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其中2/3要达到80分以上);
3、体育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早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为集体做贡献,同学们普遍认可。
三好学生标兵的产生纳入三好学生的评选过程,每年在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三好学生标兵。
(五)优秀学生干部
1、须是学校各级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科协、青协、班级、学生社团主要干部及寝室长;
2、品德考评优等;
3、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在创建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宿舍以及所担任的工作中成绩显著;
4、学习努力刻苦,各单科成绩应在75分以上(特殊情况下,可允许一门考试在60分以上)。
(七)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思想积极上进,各学年度思想品德表现考评均为优等;
2、在校期间至少两次获得校长奖章、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党员等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不及格科目,80%以上的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专业实习、毕业设计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
5、能够在毕业生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主动协助年级教育班做好毕业生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科技活动积极分子
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努力学习课外科技知识,勇于开拓创新,品德考评良等以上,无考试不及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2、科技成果获国家专利;
3、“科技制作、发明、学术论文”获得奖励者;
4、积极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普及科技知识,成绩突出的组织者。
(九)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校园社会工作,并在其中起到骨干作用,品德考评良等以上,无考试不及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校园社会工作(包含学校批准的社团),表现突出,积极开展工作,成绩显著;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较好地完成实践报告;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
4、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工作。
(十)文艺活动积极分子
积极组织、参与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同学生活,陶冶同学情操,品德考评良等以上,无考试不及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校级文艺演出比赛中获个人三等奖以上或团体前三名的主要成员;
2、绘画、书法、摄影、篆刻等艺术作品获校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省级以上奖励;
3、积极参加艺术团体活动,表现突出或积极组织文化艺术活动,成绩显著。
(十一)体育活动积极分子
1、对体育工作积极负责,团结同学,关心同学身体健康,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带领和组织同学参加体育活动;
2、认真上好体育课,成绩良好,平均分85分以上;
3、积极参加“达标”锻炼和测验,达标成绩优秀;
4、代表学校、学院、年级参加各级体育比赛,获得较好名次;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年级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并有良好的体育道德作风;
6、积极参加早锻炼,一学期内除伤、病、事假外,须全勤。
第五条 评选比例
(一)先进集体:
“先进班集体标兵”:每年评选5个;
“先进班集体”:当年学生班级数的10%以内;
“文明宿舍”:当年学生宿舍总数的5%以内。
(二)先进个人:
“三好学生标兵”,每年评选40名以内;
“三好学生”,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8%以内;
“优秀学生干部”,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内;
“优秀毕业生”,当年在籍全体本科毕业生的10%以内;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科技活动积极分子”,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内;
“体育活动积极分子”,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内;
“文艺活动积极分子”,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内。
第三章 评选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评选时间:优秀毕业生评比每年5月份进行,其余奖项每年9月份进行。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年级组织学生进行学年总结,学生撰写个人学年小结(优秀毕业生评选不需此程序)。
(二)以班级为单位民主评选文明宿舍和各项先进个人,申报先进集体,并报年级审核;
(三)年级审核各班级文明宿舍和先进个人名单,确定先进集体的申报名单,报学院审核;
(四)系审核各年级文明宿舍和先进个人名单,确定先进集体的申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系书记审核;
(五)书记审定各项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在全系公示;
(六)系下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大会。
第四章 评选单位
第九条 以上各项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一律在班级、年级、数学系组织下统一进行,并接受全体同学的监督;原则上其他组织和学生团体不得单独评选,但可向学院、年级推荐,由数学系、年级按照评选程序统一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沧州师范学院数学系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8日起施行。
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