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方案是高等院校进行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纲领性工作指针,体现出学校的战略性发展定位,反映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规格与要求,是进行实际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点,也是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规范我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教学决策的科学性,更好地实施教育教学的组织与管理,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和教学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实施、修订,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
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一般不得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
第三条 设置新专业,应及时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严格遵守流程、规范、程序。
(一)组织程序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具体负责。
(二)制订程序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要遵循其构建过程的流程与步骤。各教学单位组织校内外专家、教师,通过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在对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有组织、有计划地制订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步骤为:
1.教务处提出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2.教学单位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读与理解培养方案的制订原则意见与要求。
3.教学单位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程序步骤逐项开展工作,组建课程体系并形成人才培养方案草案。
4.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专业培养方案。
5.审议通过后的专业培养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各教学单位进行实施。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1)专业定位(2)培养目标(3)培养基本规格(4)修业年限(5)主干学科(6)主要课程
(7)主要实践教学环节(8)授予学位及毕业学分要求
(9)各类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10)课程地图(11)主要课程描述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批准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负责协调、监
督各教学单位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各类课程的教学任务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并负
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试题库、课堂教学活动及学业的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管理程序
1.教务处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各教学单位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
2.各教学单位对各课程的名称、编号、总学分、总学时、周学时、考核方式、教材使用以及任课教师等进行核对、确认。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3.教务处完成制订课程表、选课等工作后,由各教学单位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4.主讲教师根据课程大纲,制订课程学期教学进度表,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学单位执行程序
在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与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1.选择与编写适合培养目标与教学目标的教材;
2.制定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实验大纲、考试大纲;
3.建立符合教学大纲的试卷库或试题库;
4.制订学年、学期与课时教学计划;
5.依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实施授课;
6.组织校内学生的专业成就学业考核;
7.组织专业培养目标的社会适用性检验考核。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第九条 凡因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
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和主要教学内容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原则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条 为保持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对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
案,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确因新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以往人才培养方案发生重大变革时,可以考虑对执行原培养方案的专业采用最新的人才培养方案或进行局部调整。
第十一条 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应在实施新的人才培养方案之前一学期进行,
其它时间不得调整和修改。个别课程的调整应在该课程教学运行之前进行,课程教学开始运行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十二条 凡涉及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并报学校批准
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的程序
1.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原人才培养方案时,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及进行相应的论证,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校将不
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作为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新招收的学生,应采用新修订的培养方案。
第五章 人才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必须做好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管理和及
时归档工作,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负责对本部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
行管理。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该部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该部门各专业、年级的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原始执行资料;
3.该部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
4.其它有关教学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