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教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程(试行)。本规程适用于我校从事普通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树立严谨的教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学生既要谆谆教导、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认真考核。
第四条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
研究活动。在教学实践中,注意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条 具备从事本专业教学、科研工作所必需的知识结构和相关技能。
第六条 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接受教学检查,配合和支持教学管理。
第二章 主讲教师
第七条 本科课程的主讲教师应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职称
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不符合上述条款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方可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
第八条 主讲教师应负责实施所任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
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成绩考核等)。
第九条 主讲教师任课期间,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如因伤病、参加必须出席的会
议或重要社会活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确需调课或停课的,应当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补课。
第十条 主讲教师应协助辅导员负责课堂考勤,制止学生的课堂违纪行为,维护好
课堂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负责主持所任课程的考核,做好学生考试资格审查,认真进
行考核评分,准确、及时、公正地评定成绩,并做好教学质量分析。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应通过教学活动和课外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主动
与学生所在学校的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交流教学信息和动态,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共同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 各门课程均应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是教师进行课程教学和组织课程考核的主要依据,也是检查教学质量的统一标准。课程教学大纲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编写,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教师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教学大纲内容。对于外聘教师,各学院应在开课前向其提交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并要求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均应选用较先进的教材,自编教材要报经教务处按我校相关文
件规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在教学中正式使用。同时,主讲教师应向学生公布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选用或编写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指导学生自学或组织学生讨论。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校历和教学大纲在开课前写出课程教学计划。课程教学
计划应考虑学生的学习基础、预修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注意本课程和相关课程的联系,妥善处理好课程间的分工和衔接。
第十六条 主讲教师应认真备课,写出教案并根据需要制作必要的课件,应按照教
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分清重点难点,合理分配教学时间。
第十七条 同一门课程有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
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课程考核。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主讲教师应全面把握课程讲授的深度
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意采用互动式、启发式、提问式、讨论式或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注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如教具、图表、投影、录音录像、多媒体辅助教学、计算机网络辅助教学等)开展相关的教学活动。既要重视知识传授,又要加强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仪态端庄大方、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授课要
用普通话,外语专业的课程和非外语专业的专业外语课程应按要求使用外语讲授。
第二十条 教师应当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征求学生的意见,力求使教、
学双方互相沟通,协调一致,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技能性较强的课程应设置必要的习题课或练习环节,理论性和应用性
较强的课程应设置一定的讨论课。习题课与讨论课的设置应在教学大纲中有相应的规定,纳入课程教学计划,明确要求,保证质量。
第二十二条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结合课程的教学内容,引导、鼓励学生提出各
自的看法和意见,特别是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于错误的观点,教师既要明确指出,予以纠正,又要充分说理,以理服人。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章 课外学习指导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课外学习指导是课堂教学的自然延伸和必要补充,教师应
加强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培养学生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指导范围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和课程选修计划,使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计划科学合理;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做好读书笔记和资料卡片;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率;辅导答疑;布置并批改作业。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在课外进行辅导答疑活动,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
方法,启发学生思维,对具有共性的问题应在课堂集体辅导,对有突出个性化要求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安排个别辅导。
第二十六条 课外作业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指导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
的重要环节。教师要根据各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课外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引导学生思考,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布置作业时,应同时明确作业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及时批改作业。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少数作业量大、人数多的课程,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应少于作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批改作业应认真细致,并注意指出作业中的优点和缺点。对于无故缺交者,应要求其及时补交。对于缺交作业的学生,应按规定扣除其平时成绩,缺交量超过作业总量三分之一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
第二十九条 凡培养方案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大纲要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各单元要完成的教学任务和要达到的教学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等。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实践教学大纲要求开出全部课程。按培养方案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应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课内实验应有相对独立的实验教学大
纲。实验教学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应选用或编写适当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三十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备课,做好实验教案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准备工作。在实验教学中,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仪表,准确测量、统计和细致处理数据,认真分析结果并完成实验报告。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实验结果,批改实验报告。应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各计算机机房和实验室应尽可能向学生开放,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 实习教学是培养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学生掌握教学方法,体验教学
过程,获得教学能力以及实际生产、业务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学生实习前,教师应根据实习大纲拟定具体的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和要求,了解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有关情况,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学生实习过程中,教师应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项具体教学活动。实习结束后,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教案、讲义、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的完成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作出评语和成绩考核,并向所在学校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
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训练与检验。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每学年指导的学生人数应控制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指导学生进行理论研究、社会调查,或进行科学实验,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研究的方法;指导学生完成开题、收集资料、研究或调查、写作(设计)、修改和答辩等各环节。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制定设计或写作提纲,定出进
度计划,查阅有关资料,写出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学生作出初步设计或写出论文初稿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同时,指导教师还应注意检查学生设计或写作的进度和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或论文(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完成的质量以及学生的创新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写出指导教师评语。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在教学和社会实践中,为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和机会,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可结合教学和实践环节布置学年课程论文、科研课题和实验等,调动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对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学生,应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其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的部分工作。
第七章 学生成绩考核
第三十五条 成绩考核是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帮助学生全
面系统地掌握所学课程内容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教务处的安排,在期末进行。在学期中由于课程结束需要进行成绩考核的,应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按期末考核要求组织考试或考查,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第三十六条 所有课程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
种形式,考核形式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考试成绩以百分计,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教师应结合其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比例可视课程性质不同而定。教师应根据平时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课外作业、笔试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以及期中段考成绩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三十七条 每门课程应按教务处规定拟定试卷,题量与难度应大体相当,并配有
相应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后使用。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做到“教考分离”。同一课程应采用同一试卷和同一评分标准。考前应对试卷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如果有泄露考题行为或因管理疏漏造成考题泄露,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据相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有考试
违规行为时应立即警告并加以制止,当场取得证据,报学校考试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涉及面较大的公共课、基础课应
集中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试卷。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报学生成绩登记表,进行教学质量分析,并按时报送教务处。试卷应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八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和学院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应定期进
行考核。
第四十一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取
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经学院推荐,学校评定,向全校通报表彰。
第四十二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很差的
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无明显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教师发生教学事故,依据《沧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教师的考核、奖励或处分均应归入教师人事或业务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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