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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师范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6-10 [来源]: [浏览次数]:

专业建设是高校本科教学的基础工作,是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专业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学科领校,开放活校”的发展战略,以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为核心;以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建设为保证,依托学校主干或特色专业,突出重点,力争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专业,并发挥其示范作用,提升我校专业教育教学整体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建设目标与要求

 

(一)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

 

以体现优势和特色、突出重点、强化示范为原则,通过 3 年左右的时间,建设若干个教育教学思想先进、人才培养方案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师资队伍强,教学条件优越,在校内达到领先水平,在同类院校中有一定影响的校级重点专业。

 

2.具体目标

 

(1)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使专业负责人达到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

 

(2)制订目标明确、科学合理、规范可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方案应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和可量化的考核指标。

 

(3)与企事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4)专业图书资料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

 

(5)所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应用能力。(二)建设要求

 

重点专业的建设工作是对部分专业进行“小范围、大幅度”的教学改革试点,坚持

 

“改革创新、打造特色”的原则,始终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建设的核心。具体要求如下:

 

1.要通过社会人才需求调查和预测,认真研究未来若干年我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从而对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体系、教学内容和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基地以及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进行全面

系统的改革,并不断地进行总结,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积极探索能主动适应与积极促进服务区域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2.要形成鲜明的课程特色、专业特色。要努力探索,在教学中以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主线,并从本地区和学院实际情况出发,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专业人才培养规格,重组教学内容体系和课程设置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与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材建设,培养一支具有“双师”素质的师资队伍。

 

3.要着眼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努力培养一批素质全面、应用能力强的合格毕业生。

 

4.要逐步提高整体办学实力,在师资队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教学实验与实习条件等方面,具备较好的基础与较强的实力,要在教学管理、学风建设、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并在同类高校、同类专业中具有一定的优势,争取处于领先地位。

 

5.要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教学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立突出应用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提高课程教学质量,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的培养。

 

三、组织与管理

 

(一)教务处负责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评审、经费预算的审批、年度检查与验收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市级重点建设专业的推荐和管理。

 

(二)各教学单位负责本部门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组织申报与推荐重点建设专业,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教学单位成立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其职责是负责重点专业建设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批专业建设方案及专业建设子项目,审核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三)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一般由该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该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担任。其职责是负责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以及经费预算及日常管理。

 

四、申报与审定

 

(一)申报与审定程序:重点专业负责人组织填写《沧州师范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立项申报书》,所在教学单位初审并推荐,学校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重点专业建设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 1 次,建设周期一般为 3 年。(基础条件好、建设进度快、成效突出的专业可以提前结束)。

(三)建设期间,学校将进行跟踪检查,组织专家对专业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建设进度迟缓、建设效果不明显等问题而导致年检不合格者,取消校级重点专业建设资格。

 

(四)重点建设专业一经验收合格,学校颁发证书和一定的奖励。对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及其成员,在职称评聘中给予加分。在教学研究与教学成果申报、教材建设、教学奖励等方面,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五、评估验收

 

(一)学校以《沧州师范学院重点专业建设评审指标体系》为验收标准。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单位根据标准先进行自评,评估结果达到学校要求者,可向学校提出正式评估验收申请,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全面验收,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公布结果。

 

(三)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 1 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则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所在教学单位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连续 2 年不得申报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停止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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